1.本工程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 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 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1.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质要求 2.1投标人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原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的独立法人。 2.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2.3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两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②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联合后的资质具备以下①-②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 ①设计资质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4)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②勘察资质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3)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2.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的。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委派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3.2拟委派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负责人须具备岩土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3.3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